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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损失可不可以被主张?交通事故车辆损失成功案例
来源:孙朋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1
浏览量:1180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4日,赵某某驾驶鲁**号牌重型货车与徐某某驾驶鲁**重型货车发生碰撞,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不承担责任。

原告徐某某主张修车费用30147元,集装箱运输费9000元,营运损失13000元,评估费1300元、施救费360元等损失。

原告在律师的指导下第一时间保存了证据,经坊子区人民法院判决:

1、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37950元

2、被告承担原告造成的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损24179.7元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求。

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提醒:

1、交通事故出了后首先要进行报案,由交警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后几天就放车,需要保全对方车辆在放车之间进行保全。

3、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定损需要维修发票加修车清单以及车辆进出场记录。

4、营运损失需要找个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其他具体损失需要准备正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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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孙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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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国曜(潍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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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7*********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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