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朋律师亲办案例
帮助当事人免除了赔偿责任
来源:孙朋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01
浏览量:448

案情介绍:登记所有人为A公司、实际所有人为张某的肇事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超载行驶的过程中轮胎脱落,与对向行驶的、登记所有人为B公司的客车相撞,引发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前,肇事机动车曾在杨某经营的汽配修理店内更换轮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认,案涉交通事故中为肇事车辆换胎的汽车修理个体户杨某承担主要责任,肇事车辆驾驶员和B公司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

B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肇事车辆驾驶员以及汽车修理个体户杨某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划分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孙律师作为汽车修理个体户杨某的代理人参与了法庭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案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根据过错,在机动车之间即A公司、驾驶员与B公司之间分担。A公司认为杨某的维修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在本案中承担主要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与车辆维修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机动车使用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侵权关系,一个是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维修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前者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而后者属于合同责任调整的范围,两者不能混为一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杨某的责任认定,混淆了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且其关于“杨某未按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为鲁G×××××号挂车第二桥左侧更换车轮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杨某不是交通参与人,不能判令其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而是释明A公司、驾驶员在本案中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后,可以根据与杨某之间的机动车维修合同关系,依法向杨勇进行追偿。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杨某不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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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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